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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户主承租人区别?
区别在户囗有没落在公租房上。公租房户主是指户口本上的一家之主,一般是公租房的承租人。而公租房承租人是按租赁合同中享有租赁财产使用权,并按合同交付租金。公租房可以落户囗,也可以不落,因有的家庭因小孩读书或老人看病等各种原因,并未迁户口的。
户主:就是指户口本上的一家之主,是户籍的负责人。一般情况下,我国对户籍管理比较严格,只要自己所有的房屋才被允许落户,因此,户主通常也是户籍坐落地房屋的所有权人。
承租人:又称"承租方",他是在租赁合同中享有租赁财产使用权,并按照约定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的当事人。如果是租住房屋的情况,那么,承租人就是租房子的人,而出租人就是房屋所有权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户主。
拓展资料:
承租人又称承租方,是指租赁合同中使用租赁财产并按约向对方支付租金的当事人。其主要合同义务为:
1.按约定数额和期限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妥善保护租赁财产并按约定用途正当使用;
3.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及时返还租赁财产。其主要权利是按约占有和使用承租财产。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间发生租赁财产所有权转移时,承租人的合同权利对新所有人仍然有效。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将租入资产出租给第三方
承租人应按约定数额、期限交付租金。承租人不履行这一义务的,出租人具有追索权;承租人应妥善保管和保护租赁物,并按合同约定正确地使用。合同没有约定的,应按租赁物的性质和用途使用。中国经济法规定,由于使用保管或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坏、灭失的,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在租赁关系终止时,承租人有及时返还租赁物的义务。逾期不还租赁财产,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有添附或进行改装的,在返还租赁物时,如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应将租赁物恢复原状;如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补偿承租人因添附或改装所支出的费用。对出租人违约(没按约定提供租赁物)行为,或因违约所造成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偿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上海户口租房子读书怎么办理?
1持有在2016年4月30日前办理的招生区域内住宅类房产证(房屋产权人是父母或儿童本人,并共同或单独拥有全部产权)的非沪籍(含港澳台)适龄儿童,由教育署视各幼儿园招生情况作统筹安排。2父母至少有一方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在招生区域内有合法居住证明的适龄儿童,根据其父母持《上海市居住证》年限等条件,设定先后顺序,在妥善安排上海市户籍的儿童及有房产证的非沪籍儿童入园的基础上,由教育署视各幼儿园招生情况作统筹安排。3父母至少有一方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从首次发证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且连续2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的适龄儿童,可自行到公办幼儿园或民办幼儿园报名,幼儿园可根据其父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等条件设定先后顺序,在妥善安排户籍儿童基础上,根据学位情况安排随迁子女就读。4来沪人员也可选择让其随迁子女进入民办幼儿园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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